Page 7 - 第20屆第14期
P. 7

傳     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ar6817@mocs.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考授銓法五字第 1155928688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關於貴縣文化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

                            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      明: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5 年 2 月 3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48749 號函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附原函影本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各

                        1 份)、本院銓敘處(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39406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

                      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置主任秘書一人,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
                          秘書代理。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視察、秘書、股長、專員、編纂、輔導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九十
                          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


                                                            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