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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053653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
修正「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婦女安置機構應以下列婦女為服務對象: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單位評估須
安置或生活輔導者。
二、未婚懷孕未居家,經該機構或主管單位評估須扶助收容以順利生產者。
三、其他經主管單位專案評估須安置或生活輔導者。
第二十條 婦女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辦理:
一、違反捐助章程者。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違法者。
四、接受捐贈之金錢及其他財物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不按規定填具各項工作、業務報表送請本府備查者。
八、擴充、遷移或停辦未依規定辦理者。
九、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82326A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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