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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053653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

                 修正「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婦女安置機構應以下列婦女為服務對象: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單位評估須
                                  安置或生活輔導者。
                              二、未婚懷孕未居家,經該機構或主管單位評估須扶助收容以順利生產者。
                              三、其他經主管單位專案評估須安置或生活輔導者。
                 第二十條         婦女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辦理:
                              一、違反捐助章程者。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違法者。
                              四、接受捐贈之金錢及其他財物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不按規定填具各項工作、業務報表送請本府備查者。
                              八、擴充、遷移或停辦未依規定辦理者。
                              九、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82326A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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