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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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旨揭編制表業經本府 115 年 2 月 2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43157 號令修正,自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5 年 3 月 24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55931879 號函同意備
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附件:考試院 函
地 址 : 1162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
聯 絡 人:劉賢庭
聯絡電話:02-82366498
傳 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ar6817@mocs.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考授銓法五字第 1155931879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關於貴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 3 條 、 第 5 條、第 12 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 明: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5 年 2 月 23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66251 號函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附原函影本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各
1 份)、本院銓敘處(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衛生福利部之指導、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置主任秘書一人,承局長之
命,處理局務。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
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
代理。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視察、秘書、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
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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