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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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科      員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薦任     至第七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
                       佐   理  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一人與技佐一人,合併計給)。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政
                   風
                   室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                                計        八十九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115518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原函影本、組織規程修正條文,編制表及令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5 條、第 12 條條文及「彰化縣衛
                            生局編制表」1 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組織規程部分:
                               1.增置主任秘書職稱、職掌及代行之權限。
                               2.增置視察職稱,並調整職稱順序。
                               3.明定本規程施行日期。
                           (二)編制表部分:
                               1.增置主任秘書一員,併同減列總核稿秘書一員。
                               2.修正技正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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