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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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車平穩,不疾駛急停。
三、俟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站穩或坐穩再行駛。
四、不得過站不停或未依規定停靠站。
五、保持良好服務態度,不得對乘客有態度不佳情事。
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違前項規定,經查屬實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與次數,依與
客運業者簽定之契約規定處理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客運業者請領票款如有不實,除該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
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吳庭好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wty1425@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20013176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函、令及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 4 條及第 10 條條文」1 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草食防疫課」及「疫病檢驗課」合併為「草食暨檢驗課」,並新增
「寵物管理課」,及明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三、前開組織規程修正文業經本府 111 年 12 月 27 日府人企字第 1110505682 號令修正,
並經考試院 112 年 1 月 9 日考授法五字第 1125521356 號函備查,自 112 年 3 月 1
日生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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