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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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車平穩,不疾駛急停。
                              三、俟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站穩或坐穩再行駛。
                              四、不得過站不停或未依規定停靠站。
                              五、保持良好服務態度,不得對乘客有態度不佳情事。
                         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違前項規定,經查屬實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與次數,依與
                          客運業者簽定之契約規定處理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客運業者請領票款如有不實,除該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
                          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吳庭好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wty1425@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20013176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函、令及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 4 條及第 10 條條文」1 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草食防疫課」及「疫病檢驗課」合併為「草食暨檢驗課」,並新增
                            「寵物管理課」,及明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三、前開組織規程修正文業經本府 111 年 12 月 27 日府人企字第 1110505682 號令修正,
                            並經考試院 112 年 1 月 9 日考授法五字第 1125521356 號函備查,自 112 年 3 月 1
                            日生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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