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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所設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禽防疫課掌理豬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情調查處
                                  理與統計,輸出入豬禽追蹤檢疫管理等事項。
                              二、草食暨檢驗課掌理草食及水產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
                                  及疫情調查處理與統計,辦理動物疾病診斷、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
                                  研究、處理,獸醫技術研究、訓練與學術交流,輸出入草食及水產動物追蹤
                                  檢疫管理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課掌理動物保護宣導及教育訓練、犬貓及野生動物救護、流浪犬貓
                                  之絕育、收容管理及認養、實驗動物及經濟動物福利管理、動物保護違法案
                                  件查處等事項。
                              四、寵物管理課掌理特定寵物業輔導與管理、展演動物業輔導與管理、寵物絕育
                                  及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工作、輸出入寵物追蹤檢疫管理、寵物用飼料及寵
                                  物食品管理及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或殯葬設施事業管理工作等事項。
                              五、獸醫藥政課掌理獸醫師(佐)登記、管理、執行業務之監督與訓練、動物用
                                  藥品管理、品質抽驗及輔導管理、畜牧場畜禽產品藥物殘留之監測與輔導管
                                  理、行政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等事項。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執業獸醫師(佐)協助辦理。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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