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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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辦理)。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並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三、戶籍腾影本(原住民者檢附,並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四、最近一年內二寸半身照片二張。
五、印章。
第 四 條 電子票證每人限申請一張,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自動儲值補助之票款,限當
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第 五 條 電子票證製卡廠商應依補助對象身分分別造冊並將製作完成之電子票證送至各鄉
(鎮、市)公所核對無誤後,由補助對象蓋章或簽名領取。
第 六 條 電子票證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補助對象應於申請電子票證核准一個月後檢具申請表附聯向原申請鄉(鎮、
市)公所領取,附聯遗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二、電子票證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
原因申請補發,應由補助對象自行負擔製卡費用。申請補發電子票證時,應
先將製卡費匯入指定帳戶後,攜帶收據及原申請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辦理。
三、電子票證每月補助之社福點數使用完畢後,得自費儲值後繼續使用。因補助
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證時,如須辦理儲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限
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補助之社福點數。
四、電子票證遺失時,補助對象應向電子票證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未經掛失
不得申請補發。
五、電子票證限補助對象本人使用,使用時應出示本縣所核發之電子票證以供查
核,倘若照片模糊不清或無法辨識為本人時,請出示其他證件(如國民身分
證)以供查核,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經第一次查獲者,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
半年;經第二次查獲者,收回電子票證並不得再申請使用。
六、電子票證製作完成,自第一次通知領卡日起半年內經鄉(鎮、市)公所通知
兩次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第 七 條 電子票證持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缴回電子票證,或由各鄉(鎮、市)公所
通報製卡廠商鎖卡收回: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
三、轉借他人使用經第二次查獲者。
四、喪失身心障礙資格。
第 八 條 電子票證持有人搭乘之公車及路線,以本府簽訂契約之客運業者為限。
第 九 條 客運業者應逐月將實際結算之報表,檢具數量統計表及收據向本府請領票款。
製卡廠商每月應提供本府乘車金額報表以資佐證。
第 十 條 客運業者應督促所屬駕駛員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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