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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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考試院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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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   真:02-82366497
                                                                    承辦人員:徐昀
                                                                    聯絡電話:02-82366496
                 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考授銓法五字第 1125521356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關於  貴屬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 4 條及第 10 條條文修正,並自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生效一案,同意備查,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敘部案陳  貴府 111 年 12 月 29 日府人企字第 1110513039 號函辦理。
                        二、另  貴屬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設會計室、人事室,惟未訂定政
                            風業務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一節,查有關機關組織法規未明定政風業務兼任(辦)規
                            定涉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政風條例)疑義,前經銓敘部函詢法
                            務部及洽其表示略以,各機關均有政風業務,不因有無政風機構而異,又組織法規
                            訂定有關兼任政風員規定與政風條例有違等語。茲以  貴屬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訂
                            有設會計室、人事室之規定,為期適用有據,請於下次修編時考量政風業務辦理情
                            形,參考人事、會計業務兼辦之體例,審酌於組織法規訂定政風業兼辦之規定,附
                            為敘明。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院第二組


                 附件 2: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10505682 號
                 附件: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修正「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
                    生效。
                   附『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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