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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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考試院 函
地 址: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
傳 真:02-82366497
承辦人員:徐昀
聯絡電話:02-82366496
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考授銓法五字第 1125521356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關於 貴屬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 4 條及第 10 條條文修正,並自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生效一案,同意備查,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敘部案陳 貴府 111 年 12 月 29 日府人企字第 1110513039 號函辦理。
二、另 貴屬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設會計室、人事室,惟未訂定政
風業務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一節,查有關機關組織法規未明定政風業務兼任(辦)規
定涉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政風條例)疑義,前經銓敘部函詢法
務部及洽其表示略以,各機關均有政風業務,不因有無政風機構而異,又組織法規
訂定有關兼任政風員規定與政風條例有違等語。茲以 貴屬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訂
有設會計室、人事室之規定,為期適用有據,請於下次修編時考量政風業務辦理情
形,參考人事、會計業務兼辦之體例,審酌於組織法規訂定政風業兼辦之規定,附
為敘明。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院第二組
附件 2: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10505682 號
附件: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修正「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
生效。
附『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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