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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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人書面同意文件。但設置於道路範圍外者免附。
六、鄉(鎮、市)公所同意文件但由鄉(鎮、市)公所規劃設置者免附。
七、設置計畫書。
第 六 條 前條第七款設置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程計畫:包含設置地點、用電配置、攤位配置、停車場、排水系統及廁所
等設施設備配置圖。
二、營運計畫:包含管理組織之設置及運作、攤販數、攤販名冊、面積、營業時
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場地清潔費及管理費規定。
三、環境維護計畫:包含廢污水收集處理規劃、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廢棄物回收
及清理、噪音管制。
四、停車秩序與交通管理計畫:包含攤販集中區之鄰近車輛停放與交通動線規劃。
五、消防及公共安全計:包含自衛消防任務之編組、消防器材之設置、發生緊急
事件之應變措施。
六、其他本府指定之事項。
第 七 條 攤販集中區經許可後,其設置計畫書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
攤販集中區申請設置及變更檢具文件或有關資料,本府認其有缺漏者,應於書
面通知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八 條 攤販集中區應成立管理組織。
民有攤販集中區管理組織其經營、管理或執行事項等準用彰化縣民有零售市場
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
公有攤販集中區管理組織其經營、管理或執行事項等準用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
自治組織設置辦法第二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 九 條 攤販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公共安全之維護:不得有妨礙通行及消防安全之行為等。
二、公共秩序之維持:不得有妨礙市容、交通或商業秩序之行為等。
三、環境衛生之管理:營業地點及周圍區域應維持清潔、飲食類攤販應設置符合
法規之油煙處理及臭味防制措施等。
四、公共設施之維護:不得損害公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備等。
五、其他管機關或管理組織之規定。
第 十 條 攤販集中區或攤販如有違反前條規定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
容許使用、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環保、稅務等相關法令規定者,分別依各該法律
規定處罰之。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辦理短期性各項活動,邀集廠商業者配合展售產品或設攤營
業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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