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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288412 號
附件:訂定「彰化縣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
訂定「彰化縣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
附訂定「彰化縣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攤販集中區之設置
及變更,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指於本府所指定之攤販集中區以設攤、肩挑負販活動攤架或各種車輛
販賣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者。
二、攤販集中區:指經本府許可設置,以零售及劃分一定數目攤(鋪)位方式,
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 四 條 攤販集中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並
取得設置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同意文件後,依第五條檢具應備文件送設置所在地
鄉(鎮、市)公所核轉本府審查;其屬鄉(鎮、市)公所規劃設置者,迎送本府審查。
鄉(鎮、市)公所出具前項同意文件前或屬鄉(鎮、市)公所規劃設置送本府
審查前,應於設置場所之村(里)辦公室或其他適當地點公告三十日以上。對於公告
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鄉(鎮、市)公所以書面提出。
第 五 條 攤販集中區之設置申請,應由三十家以上攤販組成之管理組織籌備會或鄉(鎮、
市)公所為之,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組織章程草案、籌備會名稱、聯絡地址、代表人及組成攤販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但由鄉(鎮、市)公所規劃
設置者免附。
二、攤販集中區範圍位置圖:應載明地段及地號,並檢附土地登記薄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都市計畫內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攤販配置圖。
四、權利證明文件:應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及使用權同意書。
五、臨攤販集中區之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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