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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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洪瑞君
                                                                電   話:04-7531746
                                                                電子信箱:a60025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120252560 號
                 遠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令 1 份

                 主   旨:有關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 112 年 6 月 6 日
                        以府行法字第 112242911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條文 1 份,請  查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民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242911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

                 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申請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編釘:新式門牌每面新台幣(下同)九十元;舊式門牌每面六十
                                 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份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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