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P. 29
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洪瑞君
電 話:04-7531746
電子信箱:a60025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120252560 號
遠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令 1 份
主 旨:有關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 112 年 6 月 6 日
以府行法字第 112242911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條文 1 份,請 查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民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242911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
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申請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編釘:新式門牌每面新台幣(下同)九十元;舊式門牌每面六十
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份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