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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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
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
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除前項所設之非營利幼兒園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辦法之第一順序招收之幼兒
包括: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
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一項及第二項幼兒人數如遇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 四 條 (刪除)
八、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蕭莉蒨
電 話:04-7531844
電子信箱:top202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20276321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 112 年 7 月 12 日府行法字第 1120270660 號令修正「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
實施辦法」第四條之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 1 份,請貴會惠予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270660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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