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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社區大學之課程採學分制,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參與社區大學所辦之
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其時數
轉換學分,由社區大學採計之。
學員修習學分數未滿一百二十八學分者,得向所屬社區大學申請核發學習證明。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分為學群證書、領域證書及畢業證書三類。學員於特定學群取
得十六學分者,得申請核發學群證書:於特定領域取三十二學分者,得申請核發領域
證書;修習總學分數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者,得申請核發畢業證書。
學員申請學習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規定之學習證明及其資料,向任一就
讀之社區大學提出。社區大學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整列冊及提供意見送至本府
憑辦核發學習證書。
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
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辦事員 何明燦
電 話:04-7531115
傳 真:04-7280922
電子信箱:ea10283@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綠開字第 1120295825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訂定「彰化縣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條文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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