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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第 5 條及第 12 條條文及「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掌理藝文活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
代理。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 掌理各項圖書資料蒐集、整理、保存、推廣圖書資訊服務、輔
導鄉鎮市立圖書館,本縣圖書館。
二、文化資產科 掌理歷史建築、古蹟管理、保存、維護、本縣縣史館。
三、視覺表演科 掌理視覺藝術蒐集、典藏、陳列、展覽、畫廊營運、美化空間
與公共藝術裝置、本縣美術館。表演藝術音樂、戲劇、舞蹈推展研習、藝術
團隊扶植輔導,藝術欣賞活動。
四、藝文推廣科 掌理藝文推廣、研究、輔導、宣傳、研習、編印刊物、文化義
工招訓、文化基金會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推動輔導。
五、傳統戲曲科及文化資源科 掌理地方文獻、文史、文物、本縣特色館南北管
音樂戲曲館外館館務。
六、彰南演藝科 掌理本縣專屬演藝場地員林演藝廳外館館務。
七、行政科 掌理研考、公關、法制、文書、印信、出納、採購、財產及庶務事
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股長、專員、編纂、輔導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為推展藝術與文化活動,得結合地方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藝術文化人士,
組織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並運用義務志願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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