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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第 5 條及第 12 條條文及「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掌理藝文活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
                          代理。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  掌理各項圖書資料蒐集、整理、保存、推廣圖書資訊服務、輔
                                  導鄉鎮市立圖書館,本縣圖書館。
                              二、文化資產科  掌理歷史建築、古蹟管理、保存、維護、本縣縣史館。
                              三、視覺表演科  掌理視覺藝術蒐集、典藏、陳列、展覽、畫廊營運、美化空間
                                  與公共藝術裝置、本縣美術館。表演藝術音樂、戲劇、舞蹈推展研習、藝術
                                  團隊扶植輔導,藝術欣賞活動。
                              四、藝文推廣科  掌理藝文推廣、研究、輔導、宣傳、研習、編印刊物、文化義
                                  工招訓、文化基金會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推動輔導。
                              五、傳統戲曲科及文化資源科  掌理地方文獻、文史、文物、本縣特色館南北管
                                  音樂戲曲館外館館務。
                              六、彰南演藝科  掌理本縣專屬演藝場地員林演藝廳外館館務。
                              七、行政科  掌理研考、公關、法制、文書、印信、出納、採購、財產及庶務事
                                  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股長、專員、編纂、輔導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為推展藝術與文化活動,得結合地方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藝術文化人士,
                          組織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並運用義務志願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自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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