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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法行字第 1120393666 號
附件:訂定「彰化縣公寓大廈三燈二器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訂定「彰化縣公寓大廈三燈二器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附訂定「彰化縣公寓大廈三燈二器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寓大廈三燈二器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其有居住事
實之住戶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達全部住
戶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為限,其補助
項目如下:
一、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出口標示燈。
三、緊急照明燈。
四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五、滅火器。
第 五 條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者,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縣消防設備士公會初步審查後,向消防局提出,審查
通過後再由申請人擇定合格廠商依相關法令規定施工: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有居住事實之住戶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需
為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當年度)。
五、消防專技人員提具之改善計畫書(含種類、數量、估價金額等)。
六、消防專技人員證書及複訓證書影本。
七、總經費預算表及執行時程。
八、委託書。
九、切結書。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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