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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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以府行
法字第 1120431790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條文條文 1 份,請 查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民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法行字第 1120431790 號
附件:「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附「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承 辦 人:技士 陳建凱
電 話:04-7531677
電子信箱:tim91408217@email.chfd.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120439953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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