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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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以府行
                            法字第 1120431790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條文條文 1 份,請  查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民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法行字第 1120431790 號
                 附件:「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附「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承 辦 人:技士  陳建凱
                                                               電   話:04-7531677
                                                               電子信箱:tim91408217@email.chfd.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120439953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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