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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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 旨:有關本府修正「彰化縣王功漁港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漁港管理辦法」,
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陳本府 112 年 10 月 31 日府行法字第 1120431032 號令及「彰化縣漁港管理辦法」
修正條文影本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農業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法行字第 1120431032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漁港管理辦法」
修正「彰化縣王功漁港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漁港管理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漁港管理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漁港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漁港管理,維獲漁港安全及環境衛生,特
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漁港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漁港,指彰化縣王功漁港、崙尾灣漁港及彰化漁港依漁港法劃定公告
供漁船使用,作為漁業根據地,包含漁港區域及漁港設施。
第 三 條 漁港內各項設施,除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範之公共設施
即魚市場、給水站、曳船道、上架場、漁具整補場、曬網場、醫療衛生處所、卸魚設
備,漁民活動中心、漁民休憩設施等設施依漁港法第八條規定,撥交彰化區漁會無償
使用外,得依彰化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委託個人或團體辨理經營
管理。
第 四 條 漁港區域內之花草樹木、建築物及各種設施,前條受撥交或委託之機構(以下簡
稱經營管理機構),應經常派員巡視,並隨時補植或修護。
第 五 條 漁港區域內之環境應予美化,維護整潔;對於廢水及廢棄物,應設置必要之處理
設施,並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經營管理機構擬定,經報請本府核定並送彰化縣議會備查後公
告之。調整時亦同。
第 六 條 漁港區域內各項設施。得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捐獻。但應先報經本府核准。
第 七 條 漁港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如經查獲,送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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