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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漁業動力漁船及漁船(筏)
使用。
三、剩餘船席位授權本府以公告方式開放之。
第 十 條 進出彰化漁港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一百零八年至一百十年任一年進出崙尾灣漁港、塭仔泊地、崑崙台泊地達六
十天以上之漁船(筏)。
二、每年進出港天數應達六十天之標準。但整年未達標準先應通知該漁船(筏)
船長,第二年仍未達標準本府得取消進出彰化漁港之資格。
三、依前款但書取消資格之漁船(筏)席位由崙尾灣漁港、塭仔泊地、崑崙台泊
地合計前一年進出港天數最多之漁船依序替補。
四、符合進出彰化漁港資格之漁船(筏),應向本府申請通行證,於進出彰化漁港
時供海巡署查核。
五、漁船(筏)累積違規點數達三點,本府得取消進出彰化漁港之資格。
第十一條 進出彰化漁港之漁船(筏)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府得予記點: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漁船(筏)航行行為,記一點。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施,記一點。
三、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碼頭區域,
記一點
四、港區內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記一點。
五、出租或出借通行證者,記一點。
六、未配合漁港廠商施工之管制,記一點。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禁止之行為,記一點。
十、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承 辦 人:約聘社會工作員 葉杏鈴
電 話:7261113 轉 322
傳 真:7265932
電子信箱:c650184@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社保護字第 112044828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修正「彰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
文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說 明:本案業經本府 112 年 11 月 3 日府行法字第 1120437157 號令發布在案。
正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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