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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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消防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第 六 條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於第四條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後,由申請人填具核銷申請
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縣消防設備士公會初步審查後,向消防局辦理核銷作業:
一、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成果:施工前及竣工彩色 照片
(或電子檔)、施工位置平面圖。
二、竣工證明書。
三、發票或收據正本(買受人應填寫申請人姓名、住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
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買受人自整 合服務平台存
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四、申請人可供匯款之帳戶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及帳號,請勿使用救助
專戶)。申請人提供之帳戶若需相關手續費等(如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
擔。
五 、領據暨點交同意書。
六、消防專技人員證書及複訓證書影本。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
經消防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為第四條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金額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下
列額度:
一、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七萬元。
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九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五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 八 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經費由消防局於預算籌編時,視財政狀況及衡酌歷年執行情形
編列,當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罄,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八、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林芮華
電 話:04-7531742
傳 真:04-7281287
電子信箱:ec1335@email.chfd.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1204409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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