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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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三點修正條文


                 六、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及地租相關規定如下:
                      (一)存續期間:不得逾七十年。
                      (二)權利金:
                          1.由不動產估價業者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提供權利金查估報告。
                          2.以財審會審定之金額為權利金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計收。
                          3.權利金以一次繳清為原則。但經執行機關(單位)評估確有需要者,得簽報本府核
                            准後採分期付款方式辦理,並將期數、利息計算及收取方式等納入招標文件。以分
                            期付款方式辦理者,按照訂約當期台灣土地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比計

                            算,採固定方式加收利息。
                      (三)地租:
                          1.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2.前目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權利金底價經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新核定:
                      (一)逾二年未能決標。
                      (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或法令變更等影響價格情事。
                 十三、地上權消滅後,執行機關(單位)應通知地上權人依下列規定處理地上物:
                        (一)地上物尚有賸餘價值及經本府評估有使用效益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縣有。
                        (二)地上物無賸餘價值或經本府評估無使用效益者,地上權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並負擔

                            所需費用。
                            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終止契約,塗銷地上權登記時,地上權人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依第六款前段規定終止契約,塗銷地上權登記時,如屬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

                        由,執行機關(單位)應按地上權權利及地上物賸餘價值補償地上權人。
                        前項地上權權利及地上物賸餘價值應按下列方式估算:
                        (一)地上權權利賸餘價值:以得標之權利金,乘以地上權賸餘年數佔總年數之比例。未

                            滿一年部分,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月部分之日數,不予計入。
                        (二)地上物賸餘價值以雙方同意之鑑價機構就該地上物所為之鑑價。如係因可歸責於執
                            行機關(單位)且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鑑價費用由執行機關負擔;如係因
                            不可歸責於雙方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其鑑價費用由執行機關(單位)及地上權人共

                            同負擔。
                 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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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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