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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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

                                寄養期間受託單位及主管機關至寄養家庭之訪視頻率與權責:
                                一、受託單位:
                                    (一)兒童少年首次安置及轉換安置,訪視頻率為安置前二個月每月至少家
                                         訪寄養兒童少年及寄養家庭二次,第三個月起,每月至少家訪寄養兒

                                         童少年及寄養家庭一次。
                                    (二)新加入之寄養家庭於接受安置個案後,前二個月每月至少家訪二次,
                                         第三個月起,每月至少家訪一次,各縣市偏遠地區之寄養家庭則視狀

                                         況增減訪視次數,以提供寄養家庭充分支持及瞭解個案生活狀況。
                                二、主管機關:
                                    (一)每半年至少隨機抽訪寄養安置個案一次,督導寄養家庭照顧服務。
                                    (二)主責社工每半年至少一次主動訪視了解個案安置情形,以協助寄養兒

                                         童少年融入寄養家庭生活及協助寄養家庭成員接受新生活同伴。
                                三、前二款訪視機制納入寄養服務契約。
                                        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共同評核寄養家庭,以掌握寄養家庭之服務品

                                    質,落實督導管理。
                                        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召開結案或轉銜評估會議,並視需要邀請專家學
                                    者共同評核寄養兒童少年及其原生家庭狀況及結案或轉銜後服務建議等,

                                    以維護其基本權益。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陳怡倫
                                                         電      話:04-7532826
                                                         傳      真:04-7248931
                                                         電子信箱:karen123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財關字第 114049946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修正「彰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附上開要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 1 份,並登載於本府財政處網頁/
                            法令規章。
                 正本:彰化縣議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府各處(本府財政處除外)、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
                        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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