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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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七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
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彰 化 縣 消防局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般機關
警 監 或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局 長 一 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
簡 任 等
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
法所定。
警 正 至
警 監 或
副 局 長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薦 任 至
簡 任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警 正 或
秘 書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二、內一人為總核稿秘書,列薦任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警 正 或
科 長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二、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鑑定工
薦 任
作。
大 隊 長 警 正 五
副 大 隊 長 警 正 五
技 正 薦 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 員 薦 任 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場 長 (一) 車輛保養場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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