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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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新臺幣一萬元。經完成收容手續並繳納費用後,不得退費。
飼主於彰化縣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犬、貓者,自認養日起三十日內送回彰化縣
公立動物收容所,不予收費。
二、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辦事員 莊雅雱
電 話:04-7115655#420
傳 真:04-7112574
電子信箱:trudy3136@chep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授環廢字第 1140492262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修正條文發布令等資料 1 份,敬請 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修正條文業經本府 114 年 12 月 2 日府行法字
第 1140479347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本府行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479347 號
附件: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修正「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本縣環境保護局及本縣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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