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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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考授銓法五字第 1145905038 號
連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關於貴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 4 條及第 14 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並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4 年 11 月 7 日府人企字第 1140448557 號函辦理。
二、本案同意備查,惟下列各項請於下次修編時配合辦理:
(一)組織規程第 14 條規定修正為「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節,查貴府 112 年 2 月 18 日府人企字第 1120060186 號令修正發布該局組織
規程第 14 條規定:「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本次該條
文修正,有引致 112 年 2 月 18 日修正發布條文之生效日期適用疑義,以組織法
規之生效日期,涉及人員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銓敘審定相關事宜,請就其歷次
生效日期予以明確區隔。
(二)編制表表末附註二加註生效日期一節,以編制表係組織法規之附表,本次係併
同組織規程修正,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七-(六)規定,
表末毋須訂列生效日期,是上開加註之生效日期須予以刪除,並配合刪除表末
附註一之序號,倘日後仍併同組織法規修正,亦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銓敘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40433217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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