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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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依法辦理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
                            救護等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
                            理。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
                                    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事
                                    項。
                                二、災害搶救科:火災災害搶救與緊急應變策劃及其他特種災害配合搶救事
                                    宜、消防水源管理與運用、水上安全宣導與災害應變處理、義勇消防人員
                                    及民間救難組織之整合、訓練、運用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業務之策劃與推動、災難事故應變處理、
                                    颱風與地震災害防災宣導、防救災資源建立、整合、運用事項。
                                四、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
                                    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事
                                    項。
                                五、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
                                    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消防人員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與管
                                    理、建置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促進身心健康管
                                    理、職業傷病防治之推動與管理、職業傷病調查與鑑定、消防勤務安全檢
                                    查與管理、辦公廳舍環境設施與裝備器材之安全調查與防護報告、安全衛
                                    生之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之事故通報、調查、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等事項。
                                六、火災調查料: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救災
                                    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行政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
                                    項。
                               前項各科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專員、場長、科員、技士、分
                            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大隊四隊至五隊;大隊下設有分隊、小隊,
                            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分隊、小隊,依法辦
                            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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