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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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程序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40495499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原函影本、組織規程、編制表及令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及「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各 1 份,請  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為因應業務所需,爰修正本縣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組織規程部分,設置「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科」。
                            (二)編制表部分,經考試院第 14 屆第 7 次會議決定,表內分隊長及小隊長之警察官
                                官等修正為「警佐至警正」;另依該院 114 年 8 月 14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45862507 號函示,表內隊員職稱之備考欄一,修正為「內三八二人得列警正
                                四階」。三、旨揭組織規程第 4 條及第 14 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業經本府 114
                                年 11 月 4 日府人企字第 1140433217 號令修正,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並經
                                考試院 114 年 12 月 4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45905038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附:考試院  函

                                                                地     址 : 1162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

                                                                聯  絡  人:劉賢庭
                                                                聯絡電話:02-82366498
                                                                傳     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ar6817@moc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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