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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陳怡如
                                                        電      話:04-7531871
                                                        傳      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yiruchen@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130208933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彰化縣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借用辦法」業經本府 113 年 5 月 30 日
                            府法行字第 1130203331 號令發布令廢止,請貴會惠予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
                        二、檢送旨揭辦法廢止總說明及發布令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02221 號
                 附件:

                 廢止「彰化縣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借用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借用辦法廢止總說明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國民教育
                 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本辦法係指教育部配合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編輯及審定通過之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健康
                 與體育等領域之學生用書,已不符合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架構。

                      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款規定略以:「同一
                 學年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

                 惟學校每年由教師依據教學專業考量,所選用之版本未必與前一年度同一年級學生相同,故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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