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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法規轉介



                 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謝宗憲
                                                       電      話:7532826

                                                       電子信箱:zongsian.sie@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財開第 113017590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修正「彰化縣縣有非公用空地空屋標租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契約書及投標須知各 1 份,旨揭規定登載於本府財政
                            處網頁/法令規章。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財政處除外)、本府所屬各機關、彰化縣議會、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

                        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財政處

                  彰化縣縣有非公用空地空屋標租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彰化縣縣有非公用空地空屋標租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訂定
                 發布,為使本要點符合現行實務作業,相關程序規定更加周延,以提供標租作業更明確之法令
                 規範,爰擬具「彰化縣縣有非公用空地空屋標租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提高投標資格門檻,增訂不得參加投標之限制。(修正規定第九點)
                 二、增訂契約書均須完成公證手續,並修正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並增列履約保證金得扣抵
                      之項目。(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三、修正得標人租賃土地、房屋之利用限制,並增訂租賃物修繕責任。  (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四、提高原承租人優先承租門檻,原承租人於租賃期間須未違反原租賃契約,始有優先承租之
                      資格。(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五、修正租約解除、終止或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並將租賃物
                      回復原狀後交還,承租人未依規定將收取使用補償金、違約金及廢棄物處置費用。(修正規
                      定第十八點)

                 六、增訂法人因其他原因致人格消滅者,其繼續租用之規定。(修正規  定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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