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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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彰警交字第 113003996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有關議席關心民眾遭冒用車牌,協調監理站撤單及 ETC 扣款退回事宜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彰化縣議會 113 年 5 月 20 日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議員質詢、建議列管案件一

                            覽表辦理。
                        二、民眾遭冒用車牌,可向警察機關報偽造文書案,再向監理站申訴撤銷及向 ETC 遠通
                            電收公司申訴扣款退回,以維護本身權益。
                            (一)有關遭冒用車牌撤銷罰單一事,裁罰單位監理站接獲申訴後,將函文向掣單單

                                位查證後,再辦理重新裁罰作業。
                            (二)另有關 ETC 扣款,向承攬廠商(遠通電收)申訴程序為:
                                1、在遠通電收下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TC 罰單申訴案件陳述書」,填妥陳述

                                   理由及附上罰單、行照、車主駕照影本資料傳真該公司,完成後電話確認資
                                   料傳送是否成功。
                                2、該公司受理後,並將於 40 個工作天內結案回復。
                 正本:彰化縣議會凃淑媚服務處
                 副本:彰化縣議會、本局公關科、交通警察隊

                 五、彰化縣警察局  函

                                                              地     址:500057 彰化市中正路 2 段 778 號
                                                              承  辦  人:警務員  李佩如
                                                              電     話:自動 04-7619556;警用 747-2042
                                                              傳     真:自動 04-7619556;警用 2043
                                                              電子信箱:bjkelly@ms2.chp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彰警行字第 113004904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有關貴席詢問本局員警執勤攜帶止血帶看法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縣議會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 113 年 5 月 13 日貴席質詢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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