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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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彰警交字第 113003996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有關議席關心民眾遭冒用車牌,協調監理站撤單及 ETC 扣款退回事宜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彰化縣議會 113 年 5 月 20 日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議員質詢、建議列管案件一
覽表辦理。
二、民眾遭冒用車牌,可向警察機關報偽造文書案,再向監理站申訴撤銷及向 ETC 遠通
電收公司申訴扣款退回,以維護本身權益。
(一)有關遭冒用車牌撤銷罰單一事,裁罰單位監理站接獲申訴後,將函文向掣單單
位查證後,再辦理重新裁罰作業。
(二)另有關 ETC 扣款,向承攬廠商(遠通電收)申訴程序為:
1、在遠通電收下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TC 罰單申訴案件陳述書」,填妥陳述
理由及附上罰單、行照、車主駕照影本資料傳真該公司,完成後電話確認資
料傳送是否成功。
2、該公司受理後,並將於 40 個工作天內結案回復。
正本:彰化縣議會凃淑媚服務處
副本:彰化縣議會、本局公關科、交通警察隊
五、彰化縣警察局 函
地 址:500057 彰化市中正路 2 段 778 號
承 辦 人:警務員 李佩如
電 話:自動 04-7619556;警用 747-2042
傳 真:自動 04-7619556;警用 2043
電子信箱:bjkelly@ms2.chp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彰警行字第 113004904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有關貴席詢問本局員警執勤攜帶止血帶看法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縣議會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 113 年 5 月 13 日貴席質詢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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