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P. 21

彰化縣議會凃議員淑媚、彰化縣議會吳議員錦潭、彰化縣議會蕭議員妤亘、彰化縣議會
                        黃議員正盛、彰化縣議會林議員小琪、彰化縣議會藍議員駿宇、彰化縣議會詹議員木根、
                        彰化縣議會莊議員陞漢、彰化縣議會温議員芝樺、彰化縣議會張議員春洋、彰化縣議會
                        黃議員千宴、本府計畫處(列管編號:115B00003)、本縣環境保護局行政科、本縣環境

                        保護局環境工程科

                 臨第 5 號案          類  別:人             事

                 動  議  人:曹嘉豪議員
                 附  議  人:李俊諭、陳玉姬、賴清美、施佩妤、張國棟、吳淑娟、凃淑媚、吳錦潭、蕭妤亘、

                            黃正盛、林小琪、藍駿宇、唐木根、莊陞漢、温芝樺、張春洋、黃千宴
                 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訂定公共服務人員執勤意外死亡最低保障金額,並統一規範公共服務

                            委外契約之保險標準,以確保第一線公共服務人員及其家庭之基本安全保障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5 年 1 月 23 日府人給字第 1150006732 號函復:「有關貴會曹議員嘉豪
                            等 18 人建議本府『研議訂定公共服務人員執勤意外死亡最低保障金額,並統一規範
                            公共服務委外契約之保險標準,以確保第一線公共服務人員及其家庭之基本安全保
                            障』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17、18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臨第 5 號案辦理。二、貴會關心從事公共服務人員之安全保障事宜,本府敬表謝忱。
                            本案研處說明如下:(一)旨揭提案所涉對象為實際從事公共服務之人員,查法務部
                            101 年 1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28022 號函略以,學理上公務員定義依其不同領
                            域而有廣狹不同定義,最廣義之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即本提案所舉
                            隨車作業員得視為最廣義之公務員,是類人員於從事公務期間因公傷亡,社會通念
                            認其服務之公務機關應負補(賠)償之保障責任。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
                            略以,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
                            據之必要。(二)又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係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之慰問
                            給付措施,其適用對象亦有規範,如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
                            僱人員,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等亦得比照發給。(三)至未
                            屬前開適用對象者,且經視為最廣義之公務員之傷亡,於法律保留原則下,係依『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辦理,為加強
                            是類人員執勤安全之保障,實務上係由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採購案件時,依標案性質
                            及工作風險程度,於契約中訂定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等相關保險事項,又本府業以 115
                            年 1 月 15 日府行採字第 1150019639 號函要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處及各鄉
                            (鎮、市)公所,於辦理採購案時,考量標案性質及工作風險程度,於契約條款中

                            明定廠商應投保保險之種類及保額,保障其權益。」。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會會議員嘉豪、彰化縣議會李議員俊諭、彰化縣議會陳議員玉姬、彰化縣議會
                        賴議員清美、彰化縣議會施議員佩妤、彰化縣議會張議員國棟、彰化縣議會吳議員淑娟、


                                                           21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