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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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錦昆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施佩妤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周君綾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凃俊任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曹嘉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銌銌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
珊伶服務處、本府民政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 114B00061)、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臨第 6 號案 類 別:交 通
動 議 人:凃淑媚
附 議 人:黃正盛、張春洋、張國棟、温芝樺、蕭妤亘
案 由:建請縣府向中央提議修正現行騎樓使用相關法令,明確界定騎樓之公共使用規範,
並研擬合理管理及改善措施,以減少檢舉爭議與民怨,建立符合地方實務之使用制
度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5 年 1 月 2 日府交管字第 1140511551A 號函復:「有關貴會凃淑媚議員
等人提案『建請縣府向中央提議修正現行騎樓使用相關法令,明確界定騎樓之公共
使用規範,並研擬合理管理及改善措施,以減少檢舉爭議與民怨,建立符合地方實
務之使用制度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彰化縣議會第 20 屆
第 6 次定期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6 號案辦理。二、旨揭建議已函報交通部,對於現行
法令未明確界定騎樓其使用及管理權責,致使地主權益受限,執法爭議頻仍。地方
政府目前僅能依中央法令執行裁罰,缺乏因地制宜之管理彈性。爰建請中央修法,
研擬合理之騎樓管理及停車規範,以兼顧通行安全與合理使用,減少爭議。三、本
府後續將持續關注中央相關法令研修情形,配合研議本縣可行之騎樓停放車輛管理
作法,以兼顧行人通行安全、民眾合理使用期待及地方治理需求。」。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會凃議員淑媚、彰化縣議會黃議員正盛、彰化縣議會張議員春洋、彰化縣議會
張議員國棟、彰化縣議會温議員芝樺、彰化縣議會蕭議員妤亘、本府建設處、本府計畫
處(列管號碼:114B00079)、本府交通處
四、第 20 屆第 17、18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臨第 1 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楊子賢
附 議 人:洪騰明、李俊諭、莊陞漢、楊妙月、賴清美、周君綾、李成濟、蕭文雄、藍駿宇、
劉珊伶、許雅琳、洪子超、黃柏瑜、詹琬惠
案 由:建請警察局就慢車、行人、道路障礙及攤販等交通違規罰鍰,新增超商、郵局或銀
行代收等繳費方式案,以便利民眾繳費。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5 年 1 月 26 日府授警交字第 1150006819 號函復:「有關貴席建議慢車、
行人、道路障礙及攤販等交通違規罰鍰,新增超商、郵局或銀行代收等繳費方式案,
以便利民眾繳費,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第 20 屆第 17、18 次臨時會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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